浅议唐朝死刑行刑时间

· · 个人记录

浅议唐朝死刑行刑时间

唐朝死刑之行刑规范如下:太宗又制在京见禁囚,刑部每月一奏,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決死刑。

目前法律史学界对于唐朝死刑行刑标准之参考,皆来源于此,故笔者亦沿用此规定,对其具体行刑时间加以探查。

一、计算前应当注意的必要信息

由于唐朝之历法并非公历制,因而从公历的角度去对唐朝死刑每年的行刑时间加以解读本身就是生搬硬套而荒谬的,其最终得出的结果也自然存在极大的争议点。故本文以农历作为计算的标准模板,对其进行较为精确的计算。

首先应当知晓的是,农历的历法运行与公历不尽相同,农历采用的是“阴阳合历”方式进行计算,且并非纯数学计算的历法,而是需要使用天文观测数据才能加以计算的天文历法。农历的计算需要经过定气、定朔、划分月份起止时间、冬至建子、无中置闰、月建、正月建寅、闰月定名多个步骤方能制定出当年的历法加以发布。在科技发达的现代社会,农历的颁布是由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行星科学和深空探测研究部与历算和天文参考系研究团组根据现代天文观测仪器测量出天文数据,再根据物理公式来计算出二十四节气的时刻等重要时刻,并由国家标准的《农历的编算和颁行》进行规范。至于科技落后的古代,则是依靠人肉眼观测的数据进行粗略计算,故在计算唐朝死刑行刑时间时,如果按照当代的计算标准强卡唐朝的历法,那么谬误也将是无可避免之事。对于唐朝一年行刑时间的计算,仍旧应当“入乡随俗”,在其自有的历法基础上再进行计算。

李渊建唐之初,沿用隋《大业历》,武德二年又颁用《戊寅元历》,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在民用历中采用定朔法的历法,但由于定朔法会出现连大月或连小月的特殊现象,因而该历法受到攻击,不得已又改回了平朔。唐高宗麟德二年,颁用《麟德历》,该历再次采用定朔并独创了一种进朔法,还采用“总法”作为各天文数据的同一分母。唐玄宗开元十七年,颁用《大衍历》,分“历议”和“历术”两大部分;公元762年,颁用《五纪历》,建中四年,又以《正元历》加以代替。821年起开始颁行《宣明历》,昭总景福二年,颁用《崇玄历》,以上便是唐代施行的全部历法,笔者在后文对其进行详细计算时,便以上述历法为基础,从唐朝建唐之日始至唐朝灭亡,进行较为精准的计算。

次之,我们需要探究唐代大祭祀的举行时间。唐代的大祭祀并非一个固定的祀种,而是对多个不同的重要祭祀的通称。唐代大祭的对象总共有以下五种:昊天上帝、五方帝、皇地祇、神州、宗庙。昊天上帝之尊号最早出现于商朝,周朝时正式出现其尊称,宋朝之前一直为历代王朝祭祀的最高神明;五方帝指的是五方上帝,包括东(青帝)、南(赤帝)、西(白帝)、北(黑帝)、中(黄帝)五个方位的天帝;皇帝祇,全称为后土皇地祇,是大地母神;神州,九州之一,根据《旧唐书》记载:“神州者国之所托,余八州则义不相及。近代通祭九州,今除八州等八座,唯祭皇地祇及神州,以正祀典。”而古代以神为命名的区域只有神都洛阳,且在实行两都制的唐代,东都洛阳与西都长安一样,皆有李唐太庙,故地位特殊,因而笔者认为,神州当为洛阳及周边地区;宗庙即是祭祀先王之处。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旧唐书·礼仪志四》的记载,在祭祀社稷、宗庙及五方之神的腊祭中,若“年谷不登,则阙其祀”,如果一年收成欠佳,则国家也无力举行耗费如此巨大的百神大祭祀。而如此盛大的祭祀,不可能因为某地小小的收成欠佳就因此停止祭祀,也不可能因为囿于长安自身所谓“收成”不好而停止祭祀。因为长安作为一个都城,属于繁华的商业都市,其城市自身便从未依仗自身的农业水平而自给自足。故能够左右腊祭正常举行饥荒,必定是影响范围大、死伤惨重的饥荒,外在表现即为足以纳入史书的记载之中。故可以就此推测,能够被官方史书所特意下功夫记载的饥荒,几乎是必然的会导致腊祭受到阻碍程度的大饥荒。故笔者以《新唐书》为准,查阅了如下饥荒的记载记录:

贞观元年,关内饥。 总章二年,诸州四十余饥,关中尤甚。 仪凤四年春,东都饥。 调露元年秋,关中饥。 永隆元年冬,东都饥。 永淳元年,关中及山南州二十六饥,京师人相食。 垂拱三年,天下饥。 大足元年春,河南诸州饥。 景龙二年春,饥。三年三月,饥。 先天二年冬,京师、岐、陇、幽州饥。 开元十六年,河北饥。 乾元三年春,饥,米斗钱千五百。 广德二年秋,关辅饥,米斗千钱。 永泰元年,饥,京师米斗千钱。 贞元元年春,大饥,东都、河南、河北米斗千钱,死者相枕。 二年五月,麦将登而雨霖,米斗千钱。 十四年,京师及河南饥。 十九年秋,关辅饥。 元和七年春,饥。 八年,广州饥。 九年春,关内饥。 十一年,东都、陈许州饥。 长庆二年,江淮饥。 大和四年,河北及太原饥。 六年春,剑南饥。 九年春,饥,河北尤甚。 开成四年,温、台、明等州饥。 大中五年冬,湖南饥。 六年夏,淮南饥,海陵、高邮民于官河中漉得异米,号“圣米”。 九年秋,淮南饥。 咸通三年夏,淮南、河南饥。 九年秋,江左及关内饥,东都尤甚。 乾符三年春,京师饥。 中和二年,关内大饥。 四年,关内大饥,人相食。 光启二年二月,荆、襄大饥,米斗三千钱,人相食。 三年,扬州大饥,米斗万钱。 大顺二年春,淮南大饥。 天佑元年十月,京师大饥。

以上总共39次饥荒。故可以大致认为,在唐朝历史上,因为“年谷不登”而取消腊祭的的特殊次数,为39次。

排除了以上的例外情况,便可以对五种祭祀的普遍时间进行计算和统计。

关于致斋的考察,根据《唐律疏议》的记载:“大祀,散斋四日,致斋三日。中祀,散斋三日,致斋二日。小祀,散斋二日,致斋一日。散斋之日,斋官昼理事如故,夜宿于家正寝。”因此随之而来便产生了一个疑点,此处所指的“致斋”,是仅指大祭祀后的三日致斋,还是包含了所有的大中小祭祀的致斋呢?此问题可以由刑法的谦抑性来进行解释:大祭祀为祭祀等级最高者,其重要程度也最大,与大祭祀比较,中、小祭祀不仅在重要程度上不及前者,在数量上也尤为庞杂,若是大、中、小祭祀期间按照“诸大祀在散斋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决罚者,笞五十;奏闻者,杖六十。致斋者,各加一等”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话,则势必会导致刑律的过度扩张,从而影响正常的处刑。因此,此处的致斋,是不包括中、小祭祀里的致斋的。

上下弦,即上弦月与下弦月,此时由于正处于阴阳转化之时,处决犯人有违天道运行之规律,故不得行刑。上弦月出现时间为农历的每月初七、初八;下弦月为农历每月的二十二、二十三日。在本年的立春或秋分未能与其中任何一个日期重合时,确定该年的上弦月出现时间究竟是几日毫无意义。若出现重合,笔者认为也没有加以详细推算的必要。唐朝刑法原则之一为少杀慎杀,且根据生活经验也易知,要想区分相隔仅一天的月亮究竟区别何在几乎为之甚难——在当时仅凭肉眼和粗略推算而对月相加以推算的古代,更是如此。故本着“对被告有利解释”的原则,也应当认为只要立春和秋分与初七、初八、二十二、二十三当中任一日期重合,都应当认定为前后两天都不得行刑。

关于二十四节气的确定,因为其确定是利用太阳的位置进行计算,而农历是阴阳合历,这就决定了如果从农历的角度入手唐代的二十四节气究竟每一年到底是哪一天,那势必将是巨大的工作量,其计算结果也可能会与正确日期差之千里。而与之相对的,二十四节气在公历中的日期是相对确定的,因此笔者以公历换算法,确定唐代农历中每一年的二十四节气的具体日期。

对于雨未晴、夜未明,会产生如下两个疑点:其一,此处所依照的天气条件是以死刑发生地为准还是以都城长安为准;其二,如何确定或者计算长安当时的天气频率。第一个问题较好解决,我们可以考察文首提到的死刑条件的上下文,来进行文理、语义上的推测:

太宗又制在京见禁囚,刑部每月一奏,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其有赦之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宫城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讫,宣诏而释之。其赦书颁诸州,用绢写行下。

由上下文可知,刑部不得“奏决死刑”,而后文还要将死刑囚徒召于“宫城门外”,无论是奏决的时空条件,还是囚徒所处的地点,都理所应当的依照京城的天气条件来决定是否奏决死刑。

问题的重中之重则在于,古时虽然有专门机构记录当天的天气状况,然而大多书面记录已经随着时光荏苒漫灭不知存续,已经无法考证,我们只能依靠气象学的相关知识,对唐代长安当时的天气条件进行大致的推算,其最好的方法,是根据其古时的气候类比于现代的某个与此相似的城市,通过该城市的气象记录,从而得出较为准确的数据,用于古代长安之中。笔者将在下文的详细计算过程中进行说明。

断屠月,是唐律每年规定的停止执行死刑的月份,《传疑录》中就对此有所提及:“唐朝新格,又以正月、五月、九月为忌月,至今仕宦上任避之。此本无谓,房玄龄等损益《隋律》,亦存之以不行刑,谓之断屠月。”同理,断屠日是停止执行死刑的日子。《廿二史考异·唐书五·刑法志》中便记载道:“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断屠日谓每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也。”上述关于断屠日、月的规定学界目前尚无很大争议,故笔者采用通说观点,使用上述定义对死刑日进行计算。

关于假日的规定,应当注意到的是,此处的假日指的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官员普通的“休沐”或是一类的公休日,而是指的国家正式规定的节日与定期假日。其名目下内容繁多,计算复杂,故笔者在此先不一一列举,将在后文的详细计算过程中一并列出。

二、死刑时长的详细计算

由于上述所提到的各种情形的发生可能时间会产生重叠的情况,故笔者使用时间轴的形式进行计算,将来只需合并后取空即可。首先应当对第一部分所提及的注意事项的详细事宜进行具体的说明。

1.唐代各版本历法的详细事宜

《大业历》在隋朝张胄、玄曾于开皇十七年撰新历,后在大业加以修改,施行至隋亡。该日历以365 10363/42640日为岁时,以29 607/1144日为朔策,采用四百一十年有一百五十一闰的闰周,岁差为八十三年逆行一度。根据历法颁用的准则,其闰周计算周期自颁用始,故从开皇十七年(597)自武德二年(619),总共经过了23年的时间,故不需要考虑闰周的问题,其次需要考虑岁时后的分数,以每年365天算,约4年后便需加1天。每过10年便又需额外加一天,故经过计算,可知按照366天计算的年份有:600年、604年、606年608年、612年、616年(该年份为367天)。

《戊寅元历》由唐初傅仁均、崔善为编纂,以武德九年的164348年前的戊寅年(公元前163723年)为上元积年。在每676年设置249闰月,每年有365.24461日,1个朔望月为29.530601日。后为避四连月,贞观十九年后采用平朔法,麟德元年废止。故采用该历法进行计算时,应当分成定朔阶段和平朔阶段两大部分进行计算。但由于定朔的计算需要依照VSOP82/87行星理论计算太阳的地心视黄经与ELP-2000/82月球理论计算月亮的地心视黄经。其内部的周期项和月球经度的计算具有许多变量,碍于本文长度,故不加以详细列出。在《天文算法》一书的第四十五章便介绍了一种改进算法,忽略了小的周期项,由于本文只需计算死刑的天数,毋须精确到小时分钟,故本文采取该方法进行计算。这种计算方法的周期项分为三部分,分别用来计算月球黄经、月球黄纬和地月距离,三部分的周期项的内容都一样,由四个计算辐角的系数和一个正弦振幅组成。计算月球黄经和地月距离使用正弦表达式求和A×sinθ,计算月球黄玮用余弦表达式求和A×cosθ。其中辐角θ的公式为:

θ=a×D+b×M+C×M'+d×F

其中,a、b、c和d由每个迭代周期项给出,D为日月距角、太阳平近地角M、月亮平近地角M'。经过一系列计算后,我们需要利用牛顿迭代法,先定义需要求解的方程f(x),解出当太阳的地心黄经和月亮的地心黄经差值为0时的时间。其中x是儒略日单位的,求解时导函数利用近似公式进行求解。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算法中讨论的时间都是力学时时间(TD),与国际协调时(UTC)以及各个时区的本地时间都有不同,故长安位于中原地区,应采取东八区标准时(UTC+8)进行大致的推算。

经计算,2011年11月25日,14:09:41.25时为其中的一个合朔时间,故经推算至626年至645年,可以认为在628年、631年、633年、636年、639年、642年、644年为闰年。

平朔,也称为恒朔,即取朔望月周期的平均数来确定每月的第一天。由于该法采用的是取平均,故不需要像定朔法还需要确定大月的具体期限。只需要采用历法所规定的周期与闰月的次数取平均后加以各年份进行计算即可。

平朔阶段总施行时长为20年,自上元积年到贞观十九年(645)总共经历了243个周期,余下99年。根据历法规定,¬自武德九年开始,闰月在该周期内已经经过了36次,余下1.265年,故经过计算,在647年、650年、652年、655年、658年、661年、663年为闰年。

《麟德历》以《皇极历》为基础,简化许多繁琐的计算,并废止19年7闰的“闰周定闰”。《麟德历》还采用“总法”1340作为各天文数据的统一分母,历法巧捷,为后世历家所遵用。该历法独创了一种进朔法,即根据朔日小余数据的具体情况,将朔日上退一日,使相应大月小月变成小月或大月,从而解决了出现连续四大月或三个小月违反日常习惯的问题。《麟德历》在闰年的计算上,与《戊寅元历》基本类似,故按照上文所提到的计算方式,自麟德二年(665)自开元十六年(728),施行时长为64年,经过计算,666年、669年、671年、674年、677年、680年、682年、685年、688年、690年、693年、696年、699年、701年、704年、707年、709年、712年、715年、718年、720年、723年、726年、728年为闰年。

《大衍历》为张遂于开元15年作,后经张说和陈玄景整理成文,开元十七年颁行,使用到天宝十年。《大衍历》发明了二次不等间距插值法,且还有意识的应用了三次差内插法的近似公式。它首先提出了平分黄道为24等份,以太阳实际走完每个等份的时间长度为各节气长度,其计算公式为:阴历年354天,三岁一闰,五岁二闰,八岁三闰,每一个闰月30天。自开元十七年(729)至天宝十年(762),总共34年,故731年、733年、736年、739年、741年、744年、747年、749年、752年、755年、757年、760年为闰年。

《五纪历》见于《新唐书》之中,自宝应二年颁用,一直到建中四年才废止。根据记载,《五纪历》由皇帝唐代宗主导制定,其与《大衍历》的差别不大,只是对其进行了稍加修改,而对于闰年闰月的划分,基本未加改动,故可以依照《大衍历》一样的算法继续进行计算:自宝应二年(763)一直到建中四年(783),总共实行了21年。其中763年、765年、768年、771年、773年、776年、779年、781年为闰年。

《正元历》是徐承嗣和杨景风在唐德宗的诏令下,以《麟德历》《大衍历》为基础制定的新历法。该历法演纪上元甲子,距建中五年甲子,岁积402900算,通法1095。该历法自建中四年(783)颁用,一直到元和元年(806)废止,期间间隔24年。根据杨凯学者的研究,《正元历》在气朔、发敛、日躔、月离、轨漏、交会,悉如《五纪》法。仅仅在发敛、轨漏、日月食等的法数中有些小改动。甚至有部分术文,其采取全抄《麟德历》旧术的办法加以敷衍。故可以仿照《麟德历》对于闰年的计算加以参考:783年、785年、788年、791年、794年、796年、799年、802年、804年为闰年。

关于《观象历》,《新唐书·历志》记载道:

宪宗即位,司天徐昂上新历,名曰观象,起元和二年用之。然无部章之数,至于察敛,启闭之候,循用旧法,测验不合。至穆宗立,以为累世缵绪,必更历纪,乃诏日官改撰历术,名曰宣明。

从所引史料上来看,《观象历》在实质上并无创新之处,这在仓促间呈上的新历也只能循用以往旧历之历术,因而,对于《观象历》之闰年计算,只需沿用《麟德历》的算法即可。该历法自元和二年(807)颁用,一直到长庆元年(821)废止,故807年、810年、813年、815年、818年、821年为闰年。

《宣明历》是由徐昂制定,于长庆二年颁用的历法。《宣明历》岁实为365.24464日,章闰为91371.换句话说,在248057年中,共3068055个月,内含91371闰月。该历法采用平闰法分配闰月,故自长庆二年(822)自景福二年(892),总共71年,平均每33.58年为一个闰年,故经推算可知,855年、880年为闰年。

《崇玄历》是边罔、胡秀林经唐昭宗诏令制定的唐朝最后一部历法,于景福二年颁用,一直到唐朝灭亡。该历法大多沿袭《宣明历》,不过亦有不少创见,例如在黄道月度的计算上就采用了简便的相减相乘法。不过在章闰的计算上,仍继续使用的《宣明历》的算法。故同理可推知,从景福二年(893)至天祐四年(907),总共15年,这其中没有闰年存在。

2.大祭祀及致斋中的时间详细事宜

上文业已提及,大祭祀的对象包括了昊天上帝、五方帝、皇帝祇、神州、宗庙。接下来笔者将就上述事项,进行详细的考察研究。

首先是昊天上帝的祭祀。玄宗在删定《御刊定礼记月令》中规定十一月中气祀昊天上帝。中气指从冬至开始的二十四节气中逢奇序数的节气,即:冬至、大寒、雨水、春分、谷雨、小满、夏至、大暑、处暑、秋分、霜降、小雪。故易得,对昊天上帝的祭祀,是在中气时分进行,后又致斋三日。故从中气始四日内不得奏决死刑。

关于五方帝的祭祀,《旧唐书·礼仪志四》有如下记载:

季冬寅日,蜡祭百神于南郊……二十八宿,五方之山林、川泽,五方之丘陵、坟衍、原隰,五方之鳞、羽、臝、毛、介,五方之水墉、坊、邮表畷,五方之猫、於菟及龙、麟、硃鸟、白虎、玄武,方别各用少牢一,各座笾、豆、簠、簋、俎各一。

故可知,对于五方帝和宗庙的祭祀,是在“季冬寅日”,季冬指的是农历十二月,自然很好理解,但是寅日在传统的干支纪年法中,是有丙寅、戊寅、庚寅、壬寅、甲寅五种寅日的。故我们还需要加以确定此处的寅日是指的天干的哪一种。有学者认为需要依照古时的纳音和神煞方位进行综合判断,但笔者认为,既然《旧唐书》已经提及“腊祭百神于南郊”,而此处的百神是把神煞里的喜神、贵神、五鬼都包含其中的,如果一定要按照神煞方位进行判断,那也只能在当死门位于正南时方不可祭祀。但以上五种寅日中,皆未出现死门位于正南的情形,故此处的寅日起码不能按照以上的观点进行断定。而同样是因为祭祀百神,尤其是其中还包括“五方神”,社稷之定,八方来朝,五服皆安,无之所辟焉。因而统治者不可能会特定选择以某一种或某几种寅日作为大祭祀的日期。更何况,倘若只选择其中一种或寥寥几种,天干地支总共有60种组合,等到循环一遍下来,十二月早已过去,谈何祭祀?因而,此处的寅日只需做简要理解,认为是季冬第一个寅日即可。关于寅日具体如何确定,根据第一部分的历法所提及的平朔、定朔法进行推算即可。当然,如果即使穷尽所有可能都不会与前后文所提及不得奏决死刑的情形相重叠,那么无论是哪一天都默认连续四天不得奏决即可,毋须冗余计算。

其次,是对由于“年谷不登”而导致无法祭祀的特殊年份在此进行汇总,以便于后续的继续计算。

贞观元年:627年; 总章二年:669年; 仪凤四年:679年; 调露元年:679年; 永隆元年:680年; 永淳元年:682年; 垂拱三年:687年; 大足元年:701年; 景龙二年:708年; 先天二年:713年; 开元十六年:728年; 乾元三年:760年; 广德二年:764年; 永泰元年:765年; 贞元元年:785年; 二年:786年; 十四年:798年; 十九年:803年; 元和七年:812年; 八年:813年; 九年:814年; 十一年:816年; 长庆二年:822年; 大和四年:830年; 六年:832年; 九年:835年; 开成四年:839年; 大中五年:851年; 六年:852年; 九年:855年; 咸通三年:862年; 九年:868年; 乾符三年:876年; 中和二年:882年; 四年:884年; 光启二年:886年; 三年:887年; 大顺二年:891年; 天祐元年:904年。

关于皇地祇的祭祀,在《旧唐书·礼仪志》中如此记载:“夏至,祭皇地祇于方丘,亦以景帝配。”故得知祭祀皇地祇为夏至。而同时又规定了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故皇地祇的祭祀必然会被前文规定包含,故不加以计算。

在《御刊定礼记月令》中,同样记录了祭神州地祇的时间:十月之节。此处的十月之节指的是十月里第一个节日。由于下文会对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详细论述,故此处直接写出结论:除在唐文宗在位(826-840年2月10日)期间,以十月三元日(十月十三)为此时的十月之节;而由于唐文宗的生日为十月初十,其在位时期便是以庆成节为十月之节。此处注意,在840年唐文宗驾崩,由于公历2月10日不可能是农历十月,故自840年始,十月之节便恢复为三元日。

宗庙,亦称太庙,唐代的太庙有四时祭和大祭之分,此处仅考察大祭即可。据《新唐书》记载,大祭“年一祫(以孟冬),五年一禘(以孟夏)”故只需考虑孟冬的祭祀即可。孟冬即农历十月,但具体日期还是需要依照古籍考证。笔者经史料考据后得出如下太庙祭祀时间明细表:

唐代太庙祭祀情况明细表

综上,在计算不得奏决死刑的时长时,毋须考虑一般规定,直接按照明细表将其计算即可。

3.二十四节气的详细计算事宜

前文已经提及,二十四节气在农历中的时间需要具体测算,而在公历中的时间却相对确定。故笔者采用公历换算法,简化计算步骤,此时的问题就从确定各年的二十四节气的时刻转化为确定各年农历的起始与公历的时间对照即可。因为在第一部分已经通过唐代各阶段历法对唐各年天数进行了详细论证,故理论上只需知道唐朝起始的详细时间便可算出所有日期。但由于上文对《戊寅元历》以前闰年的计算是通过现代公式回溯推算,与古人的模糊计算相对应时,难免会出现谬误。故笔者通过计算麟德元年(664)以前的唐代帝王年号起讫时间,制作《唐朝帝王起讫时间公历农历对照表》,将其分割成不同阶段进行更为精确的计算。

对照表明细如下:

4.雨未晴、夜未明的详细计算事宜

对于长安气候的计算,需要分为以下两种状况:一般与特殊。由于唐代长安的气象数据已经不可考据,故当代的数据分析多是以气象学、地理学的一般规律对其进行科学的推测。而推测得出的结果只是其一般情况,并未把那些涝灾、旱灾的极端气候进行计算。故笔者在计算时,一方面要依照在文首提出的类比法对一般年份加以概括计算,一方面要查询史料中关于旱灾、涝灾的记录,进行特殊的气象学计算,以刻画长安的详细气候信息。

首先是对长安的一般气候进行分析。应当注意到的是,唐代长安气候是有波动的,仅对其寒冷事件的记载作为例证,唐代有关寒冷事件的记载,约有60余条,从其时间上的分布来看,这些寒冷事件在时间上的分布是不均匀的。此处的寒冷事件主要指的是有关异常的降雪和落霜、沿海的海水结冰、冬季大寒、异常寒冷的记载。满志敏教授对唐代的寒冷事件进行统计比较后,做出了寒冷事件的累计曲线,如下图所示:

曲线的斜率表示事件发生的频率高低,由此可以看出自750年左右开始,寒冷事件出现的次数增多,而斜率也随之增加。但是能否就此便加以采信,还需加以额外论证。对出现此结果的合理怀疑可能有如下两点:1)气候异常的频率增加,致使寒冷事件频率上升;2)历史记载本身便忽略了或谬误或画蛇添足了一些寒冷事件。故为了检验该数据,满志敏教授又引入了温暖事件加以比较。若因为气候异常而导致寒冷事件增多,那么温暖的事件也应当随之增多,而如果是因为记载原因导致斜率变化,温暖曲线的斜率和寒冷曲线的斜率应当是差不多一致的。由此可见,唐代寒冷事件的后期增加是由于气候逐渐转寒的结果,平均气温也随之降低。据此,唐代的气候至少可分为两个时期,其中后一时期的气候明显偏寒,而转折点就在于8世纪中叶左右的时间点。故加以计算时,要注意划分两个不同的时期,进行分类讨论。

其一,温暖期的长安。对长安的气候进行考察可由物候、海平面的变化、雪线特征、区域性研究综合分析。在物候方面,龚高法根据梅树的分布、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柑橘冻害情况、春季物候期比现阶段早10-15日等证据,推算出隋唐时期亚热带北界位置与现代相比北移了一个多纬度;海平面方面,杨怀仁等学者就2000来气温起伏和海平面1℃变化关系进行研究,发现8到9世纪的年平均气温比现代高了1℃左右;在区域性研究上,朱士光、王元林等学者通过对关中地区的考古发掘情况、孢粉分析情况和史籍文献等综合分析,发现在关中地区前中期属暖润段,后期属凉干段。其亦认为,长安在温暖期接近亚热带的暖润气候,年平均温度高于现代1℃左右,年均降水量也略多于现在。综合以上所有信息,我们便可以对当时的唐朝大致的气候条件加以刻画。由于以上的相关学者论文皆发表于20世纪90年代,故需要以该阶段长安的气候状况加以比较分析。

由于长安在现代已属西安市,故接下来罗列出的为西安市的资料,如下图所示。根据1970-2000年资料分析,西安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3.675℃,降水年际变化大,约为500-700mm左右。由此可知古代长安的年平均气温约为14-15℃,降水略高于取15%,大约在575-805mm左右。为保证天气数据的准确性,我们还需要注意长安的地势条件:东南高,西北与西南低,平均海拔约为1027米。将上述所有要素综合,我们需要找出一个与此相类似的城市,其气候、地势特征与上述要素需基本吻合。经过对91个城市的比较、筛查,笔者得出洛阳的数据可能与古时长安的气候吻合度最高。洛阳年平均气温为14.7℃,属于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的气候带,其气候表现出显著的季节性特征。气候四季分明,冬季寒冷雨雪少,春季干旱风多,夏季炎热多雨且集中,秋季晴和日照长,以上气候特征几乎与长安的气候不谋而合。且洛阳市的年降水量大约为630mm左右,正好处在“降雨量略大”的范围之中。且洛阳和长安的气候都受东南季风极大的影响,在气候上可以认为与古长安的相似性很高,故以洛阳市的降水与阴天频率与古长安对照,误差可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中。

通过统计2022年、2021年、2020年的洛阳历史天气数据,洛阳各月份的平均雨雪、阴天频率如下:

其二,寒冷期的长安。根据许会娟学者的研究,八世纪中叶后,气候逐渐转向寒冷,从河湖冰冻的现象来看,气候要比现在南退一个纬度。王昭武先生通过计算相关回归系数后,发现8世纪中叶后的长安初霜提前10天,秋季气温下降0.4℃;同样终霜推迟10天,春季气温下降0.5℃。根据史料记载,贞元十七年七月,长安出现了“陨霜杀菽”的事件,现代气候统计资料显示,西安平均初霜日期在10月10日左右,由此可知贞元十七年初霜日期较近至少早了29天。通过换算后得出当年秋季温度较现代气温距平均值大越低1.2℃。元和十四年四月,“淄、青陨霜,杀恶草及荆棘”,元和十四年四月为公元819年4月28日-5月27日,较现代平均终霜日期推迟了8-37天,即元和十四年春天温度较现代下降了0.4-1.85℃。

长安的降水量大致数据尚未犹学者作出研究或说明,只有朱士光先生在《历史时期关中地区气候变化的初步研究》里提及了唐后期的气候是“转向凉干”的。至于降水量如何才能符合此处所指的“干”,朱士光并未在此作出充分的解释。同时,王邨在《近五千余年来我国中原地区气候在年降水量方面的变迁》通过年降水量方面的分析计算得出,在公元681-834年,是处于“多雨”的阶段。故此处笔者认为,这里所指的“干”的参考系并非是现代的西安,而是相对于温暖期时分的长安而言的。从而综合500-700mm和575-805mm两方面的数据,可以大致推算此时的降水量大概在535mm-770mm左右。故再次运用对比法,确定运城气候的吻合度与当时长安最高。运城属于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冬季干燥寒冷,夏季炎热多雨,春季干燥多风,秋季凉爽连阴。历年平均气温为13.1℃,平均降水为539.5mm,以上数据皆与寒冷期的长安相似度很高,可以作为雨未晴,夜未明的参考依据。

通过统计2022年、2021年、2020年的运城历史天气数据,运城各月份的平均雨雪、阴天频率如下:

其次我们需要对长安发生过的特殊旱灾、涝灾、大雪进行特殊情况分析。唐代长安地区共发生旱灾79次,水灾40次,篇幅原因在此便不一一列举,在后期计算时如果发生旱灾、水灾会在时间轴上标注。

5、假日的详细计算事宜

唐代的假日分为节日与假日两种,笔者将以此分成两个部分详细分析各自的天数。

一、节日

(1)四时八节

四时八节与生产密切相关,是我国古代的季节性节日,包括立春、春分、立夏、夏至、立秋、秋分、立冬、冬至八个节令。四时八节一般休假1天,但冬至休假7天,夏至休假3天。

(2)元日

元日即每年的正月初一,是一年中的开端。唐朝官方规定元日加上除夕,共有7天假期。

(3)中和节

中和节在二月初一,是唐德宗在位时,与贞元五年(789)年才颁布诏令“春方发生,候及仲月,勾萌毕达,天地合同,俾其昭苏,宜助畅茂,自宜以二月一日为中和节,以代正月晦日,备令三节令之数,内外官司休假一日”,规定该日为中和节。因而在计算时,应当区分贞元五年以前以后的两个阶段,分别进行计算。

(4)上巳节

上巳节,是农历每年的三月初三,休假1日。

(5)中秋节

中秋节在农历每年八月十五,是唐人最为重视的节日之一。休假3日。

(6)重阳节

重阳节在农历每年的九月初九,休假1日。

(7)人日

人日在农历每年的正月初七举行,根据《四时纂要》卷一引唐的《月令占侯图》的记载,“自元日至八日,占禽兽。一日为鸡,天晴气朗,人安国泰,四夷来贡。二日为狗,无风雨即大熟。三日为猪,天气晴朗,君安。四日为羊,气色和暖,无灾,臣顺君命。五日为马,如晴朗,天下丰稔。六日为牛,日月光晴,岁大熟。七日为人,如从旦至暮,日色晴朗,夜见星辰,民安国宁,君臣和会。八日为谷,如昼晴,夜见星辰,五谷丰熟。”故推测人日的风俗可能与占卜密切相关,休假1日。

(8)寒食

寒食节一般在农历每年冬至后的第105天或106天,由于寒食之后的一两天就是清明,所以唐朝时便将二者合为一起放假。据《唐会要》的记载,“寒食、清明四日为假”。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历十二年(777),唐代宗又发布敕令,“自今以后,寒食同清明,休假五日”。到了贞元六年(790),唐德宗又下令把假日延长至七天。故计算时需要将这些时间段划分开来,分别加以计算。

(9)端午节

端午节在农历每年的五月初五,也是唐人最为重视的节日之一。休假1日。

(10)七夕

七夕,是传说中牛郎织女相会的日子,在农历每年的七月初七举行,休假1日。

(11)皇帝、皇后的忌日

皇帝皇后的忌日需要休假,自永徽四年始实行,“高祖大武皇帝既开洪业,不可限以常礼,忌日特宜废务”。故计算时需要结合当年在位的皇帝与需要算进的忌日数量,进行计算。现唐代历任皇帝皇后忌日如下:

(12)诞节

诞节,是庆祝皇帝生日的节日。在诞节时全国都要放假,从都城到地方州县都要举行大规模的庆贺活动。诞节在开元十七年(729)始设,唐玄宗在该年生日时有记载:“左丞相源乾曜、右丞相张说等上表,请以是日为千秋节,著之甲令,布于天下,咸令休假。群臣当以是日进万寿酒,王公戚里进金镜绶带,士庶以丝结承露囊,更相遗问。村社作寿酒宴乐,名赛白带,报田神。制曰可。”除了唐德宗、唐顺宗、唐宪宗、唐穆宗、唐敬宗没有设置专门的诞节名称,其余皆设置。唐代皇帝诞节名称及日期如下表所示:

(13)道家三元节

道家三元节指的是正月十五上元节、七月十五中元节、十月十五下元节。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下诏规定“自今以后,及天下诸州,每年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十三日至十五日,并官禁断屠宰”。故道家三元节期间,从十三日休假到十五日,共3日。

(14)降圣节

降圣节在农历每年二月十五日,是纪念道教始祖老子诞辰的节日,天宝五年(746)开始规定在降圣节休假1日,开成五年(804)以后,将原来的一天假期延长至三日;会昌元年(841),假期又调回1日。

(15)行像节、佛诞节

行像节、佛诞节都是为了纪念佛祖诞生的节日。前者为农历每年二月初八,后者为农历每年四月初八。唐代官方规定在二月初八、四月初八各自给假1日。

二、假日

唐代的假日是分为定期假日与不定期假日的,但不定期假日是由于官员自身原因向上级请奏,个人风格强烈,死刑的奏决不可能因官员个人的情形而导致延期或不能。故笔者认为,在考虑奏决时的假日因素时,只需把定期假日加以考虑即可。根据史料考据,整理得唐代定期假日明细如下:

唐代不同于汉代的休沐制度,采取的是一种称作“旬休”制度的休假模式,即十日一休,“一月三旬,遇旬则下直而休沐”。另根据《唐会要》的记载,自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正月开始,唐代官方开始设立了五月游假。所谓游假,即五月草长莺飞,万物复苏,景色宜人,允许官员携眷、友人游山玩水,总共十五日的时间。另为授衣假,因“田假若风土异宜,种收不等”,故九月时授予其15日的休假时间,享受田园风光。

以上便是计算死刑奏决期限时所必要考虑的一切必须考虑的详尽事宜与计算概要。唐代享国二百八十九年,若将所有年份计算结果在此列出,不免冗长且无用,故笔者只将死刑奏决的两种极值年份的详细增减情况列出。

三、得奏决死刑最长、最短年份及明细

经过分析计算,笔者得出,总章二年(669)为可行刑时间最长年份。计算详细过程如下:

根据《麟德历》的算法,该年需置闰月,故共有395日;

春分到秋分相隔185日;

昊天上帝祭祀后致斋3日(祭祀当天计入二十四节气之中);

五方帝:该年发生饥荒,无;

神州祭祀:致斋3日(祭祀当天计入三元节);

宗庙祭祀:该年未祭祀;

朔望:12日。

上下弦:11日。

二十四节气:8日(寒露、小雪、大寒与上述计算日期重合);

断屠日、月:74日(重合日期被剔除);

假日:21日(重复项被剔除);

平均情况的雨未晴、夜未明:14日。

经计算得,最长行刑时间为61日。

同理,最短行刑时间为天复元年(901):

从春分到秋分间隔185日;

大祭祀总共14日;

朔望:12日;

上下弦:11日;

二十四节气:6日(寒露、立冬、小雪、小寒、雨水重复);

断屠日、月:74日(重合日期被剔除);

假日:30日;

平均情况雨未晴、夜未明:10日。

经计算得,最短行刑时间为23日。

综上,唐朝得奏决死刑时间的区间为[23,61],极值点分别出现在总章二年和天复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