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一)以及道德相对主义面临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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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认为,道德原则是普遍的、必然的。道德义务是实践理性的要求:道德义务的约束是不受限制、不依赖任何环境的,是不可避免的;道德约束的力量是压倒性的。

一个义务的基础是一项“要求”,即依据理由去行动。能够自由地决定、用理性指导自己的行动,是行动者内在所值即尊严的标志。因此道德要求是针对理性的存在者的,而人就是这样的存在者。

“义务”是对普遍法则的尊重;法则使某些行为成为义务。从上一段的说法知,道德义务适用且仅适用于全体理性存在者,因此,与之相联系的法则是及于所有理性存在者的一个普遍的法则。

对于道德义务的绝对命令,康德表述为“只按照你能同时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准则来行动。”(普遍法表述)

其他表述有:“永远不要把人性,无论是你自己的还是其他的,只是当作一个工具,而要同时当做一个目的。”(此处“人性”即理性特点)

我在此略微提及道德相对主义面临的问题。当然,这些不能完全否定道德相对主义。

  1. 虽然传统导致道德上的分歧,但是没有理由说明这类分歧是根本性的。例如,非洲许多国家从法律上废除割礼就是一个逐渐解决分歧的例子。
  2. 道德相对主义者宣称的文化多样性不表明理性存在者在道德要求上存在根本的差异。
  3. 道德相对主义者忽略了文化共性。
  4. 文化多样性不影响更高层面上的文化共性。
  5. 道德相对主义导向了一个无条件的、普遍的“宽容”,而这本身就是反道德相对主义的。